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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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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2005年6月18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标发〔2005〕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食品,其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与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要求。食品企业生产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备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不需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与“谁办理、谁负责”原则。即:食品企业是确保产品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要对审查结论负责;办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负有组织协调与审核职责。第二章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制定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与省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制定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原则:(1)有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2)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与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与增加社会经济效益;(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4)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5)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6)制定企业标准应听取用户与专家意见;(7)本企业内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编写格式与技术指标设置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与编写规则》以及GB/T13494《食品标准编写规定》要求;(2)标准名称应与食品名称相符,食品名称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3)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或营养素含量比较应符合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规定;(4)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5)营养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6)技术要求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7)其它应符合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企业食品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主管领导批准、发布。食品标准编号应符合《食品类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附件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受理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一般分为规范性审查与技术性审查。(1)规范性审查是指对食品标准制定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查。(2)技术性审查是指对食品标准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与学术团体等作用,建立熟悉食品生产、科研、卫生、检验、监督与标准化等方面专家组成“食品标准化专家库”,成立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食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与技术性审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可依托有关机构成立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也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召集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或采取函审方式,对申请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受委托从事审查机构与专家按本规定第七条与第八条要求,对申请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得出是否建议备案结论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由省局办理)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企业办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先将材料报送相应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或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进行审查,食品标准化技术审查委员会或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相应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1)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认为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本规定要求,即填写《标准审查报告书》(附件四),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然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受理备案部门。(2)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发现企业报送备案食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时,应立即告知申报企业,限期修订或重新制定标准,再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报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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