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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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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校字[2003]111号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育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一、开课条件第一条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即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院(系、部)院长(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五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第二条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跨系(专业)选修课。不论上述何种类型的课程,每门课程教学内容所需要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0学时,否则列为讲座。第三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院(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院(系、部)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批准。第四条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1)已确定主讲教师;(2)编、选好适用教材;(3)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各院(系、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院(系、部)院长(主任)审定且已确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第五条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如两万字以上)。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专业选修课不予开设。第六条开设跨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专业的多种能力,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各院(系、部)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申报一至二门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选修人数不足50人的公选课不予开设。第七条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二、任课资格第八条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熟悉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第九条新教师均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凡未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师,均应有计划地认真自学,其中青年教师须经学校定期组织的教育学类有关科目考试后,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第十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教学总时数在120学时以内的课程,一个教学班级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如教学时数超过120学时的课程需一名以上的教师讲授,每学期也只能从中确定一名为该教学班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或院(系、部)认可,其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第十一条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普通本、专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院(系、部)每学期担任普通本、专科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系在聘正、副高职称教师的60%。各院(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第十二条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或系级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或系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第十三条凡不具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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