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目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四章成果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与业务监督。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监督管理。第二章房产测绘委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测绘法》与本办法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载明房产测绘业务《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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