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会计与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地方冲减新购建资产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收益)。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增量费用);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土地使用权; 用于安置职工费用支出。 ,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政府拨款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相关费用与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不需上缴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在该文件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下文对此进行讨论。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适用条件问题 [2005]123号文件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搬迁补偿款财务处理。既然搬迁补偿款是从政府收到,那么相应动拆迁项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导。这也就是此类搬迁最重要特征。政府主导性所派生出来另一项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说非主动性),即不是企业主动搬迁,而是根据政府指令被动搬迁。由政府下达搬迁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导性”与“非主动性”重要证据。另外,此类搬迁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以社会公益目为主设施)而实施,也就是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带有公益性质。但建设项目公益性本身并不构成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必要条件。例如:政府为了调整城市布局,将原位于市中心区重污染工厂搬迁到郊区,在原址兴建高级住宅区。此类建设项目当然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并非企业主动进行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中企业从政府收到补偿款项也同样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在实务中,此类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动拆迁公司或者政府办“开发公司”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或者通过企业所在上级控股公司实施。这时除了考虑前述“政府主导性”与“非主动性”两项基本特征以外,还要结合补偿款项来源判断能否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关于对补偿款项来源剖析,详见下文“”。企业通过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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