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业经 2007 年6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8月1 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二○○七年七月三日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 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 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建设工程新建项目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 立项规划设计必须保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 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 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绿地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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