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住所地:单位负责人:电话:第三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为管理所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地块(以下简称“案涉地块”)性质为“撤组后剩余国有土地”。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4日为XX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所”)颁发(98)X集企字第0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交由市政管理所使用,用途为“车库”。2005年9月8日,市政管理所下属企业南京XX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第三人XX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将XX路286号地块(即案涉地块)租赁给第三人使用,租赁期限为2005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共计十六年,合同签订之日一月内一次性预付十年租金200万元。同时约定,该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注册新公司代替第三人成为协议乙方,承继第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合同签署后,第三人支付100万元给市政公司并成立新公司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原告),剩余未支付部分双方口头约定由第三人支付给地块上原有租户,以促成其搬迁。后因南部新城改造,国家对该地块展开土地收储工作。2012年底,上述地块被XX区政府的拆迁部门通知拆迁。2013年5月15日,原告和XX区房产管理局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就上述土地上原告建设的建筑物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原告遂按约定,迁出了上述土地。2014年5月28日,市政公司起诉第三人XX要求其支付100万元租金,并提供改制文件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2012年市政管理所改制为市政公司后,其成为该地块当时的合法使用者。原告认为,市政公司并非该地块的合法使用者,被告违法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XX区人民法院原告: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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