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其他组织发放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与有效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与岗位,并建立各岗位考核与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与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与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与借款人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与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与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方式与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与经营管理团队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与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与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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