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规范教育督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教育督导活动: (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督导; (二)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教育工作的督导。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 (一) 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三) 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等贯彻实施情况; (六)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七)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八)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规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 (三) 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坚持评价与促进相结合; (四) 坚持民主公开, 讲求实效, 实施教育督导时, 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对象地位平等。第五条教育督导活动应当依据省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的教育督导标准进行。教育督导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标准、政策制定。教育督导标准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教育督导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我区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省教育督导标准,制定督导评估体系,实施教育督导。第六条教育督导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对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和指导。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监督和指导。经常性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层群众反映,定期不定期到一个地区和学校进行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制定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活动必须按规划和计划实施,不得任意组织。经常性督导必须报领导批准方可实施。第八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市、区) 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每 3 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3 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九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教育督导机构的规章制度、督导标准和有关文件, 对县(市、区) 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指导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市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督导方案和有关文件,根据教育督导标准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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