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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婚姻法律知识问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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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学习、宣传婚姻法是全国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公民懂得婚姻法律知
识,是婚姻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基本条件。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婚姻家
庭关系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婚姻纠纷时有发生。近年来,民间婚姻纠纷
增多,尤其在农村,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如果能让更多的
人懂得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就可能少发生或不发生那些本不该发生的婚姻家
庭纠纷。而这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以至于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是会有好处
的。有鉴于此,乃写了这本小册子,就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夫妻人身财
产关系几个方面,结合生活实际,以问答、事例分析形式,对婚姻法律的有
关规定作一些介绍,以期对人们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过好婚姻
家庭生活有所帮助。
编者
年月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一、婚姻自由
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说明,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
则,是法律赋予的直接同公民人身相联系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既然是国家
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原则,首先就必须明确,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政策约束
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不受任何行为规范约束的个人绝对自由。任何违反法
律和政策的婚姻关系,就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就是男女间建立
婚姻关系的自由。实行结婚自由,一方面,“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条);
另一方面,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离婚自由就
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登记离婚。基于夫
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当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
下去时,亦应准予离婚。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
姻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结合,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规定,体现了婚姻制度的进步性和男
女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与非任意性。婚姻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而不得滥用婚姻自由仅利损害他人、家庭和子女以至社会的利益。
何谓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个社会法律概念。男女依法形成婚姻,男曰夫,女曰妻,身
份相对称曰夫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和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前
者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
指夫妻对于双方和家庭中的财产收益、管理、分配、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是男女
婚姻效力的表现。当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男女间的夫妻人身关系随之解
除,夫妻财产关系也依合法处理而解除。至此,各自获得再造婚姻的自由权
利。
夫妻关系就是男女两性结合确立的吗?
男性同女性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这首先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的。
不是男人同女人异性相结合,就不成其为夫妻。但是,作为社会的人是具有
社会属性的男人和女人。因此,男人同女人结为夫妻不只是有它的自然属性,
而且更重要的本质的是有它的社会属性。所谓夫妻关系的社会属性,就是夫
妻关系必须是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确认的两性结合而确立的夫妻关系,并且,
只有依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受到社会承
认和法律的保护。可见,夫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它的社会属性,而不是两性
结合的自然属性。夫妻关系必须依法确立,一切不符合或者违背社会法律婚
姻制度的两性结合关系,如男女姘居、通奸、非法同居等两性关系,都不是
夫妻关系。婚姻法第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
寡妇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吗?
妇人死了丈夫,称其为寡妇。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即禁止有配偶的人
结婚,禁止无配偶的人同有配偶的人结婚。寡妇是死了丈夫的无配偶妇女,
寡妇再婚就不是重婚,她依法享有同无配偶男人自由结婚的权利。
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经济文化落后等原因,在我国的某些地方,还时常
发生寡妇再婚遭到亲属和他人的干涉,包括子女的反对与干涉。根据婚姻法
规定,寡妇再婚,只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任何
人干涉和阻挠寡妇结婚是违法的。对于亲属或子女进行干涉的,再婚寡妇可
以依靠妇联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向他们宣传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知识,提
高其法律意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如捆绑、殴打、
污辱等,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后果的责任者,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请
求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自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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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