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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指标踏勘审查面积计算办法.doc.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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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 统一执行标准,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 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 覆土层厚度不少于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 ~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 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二) 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 覆土层厚度不少于 米的绿地,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覆土层厚度在 ~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4 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 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三) 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 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 30% ; 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四) 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绿地率, 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15% 。(五) 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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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