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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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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 ,男,1962 年8月17日生, 汉族,原XX市铸锻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 市×× 路×× 号×栋×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胡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 市中荣街 120 号,组织机构代码 00303025 —6。法定代表人: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王×× ,男, 1953 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 XX 市铸锻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 市×× 区×× 路××× 号×栋××× 号,身份证号××××××××× 。再审申请人杨×× 因诉再审被申请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 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 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 位于 XX市燕山路 109 号1栋1单元 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 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 XX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12 )蚌山行初字第 00018 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 ×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 的诉讼请求,并撤销 XX区人民法院( 2012 )蚌山行初字第 00018 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 1992 〕38 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 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 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一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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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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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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