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科学性与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意见》(中发〔2012〕6号)与《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各类科研项目。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第三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第四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服务于山西转型跨越与低碳发展,聚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引导激励与市场配置导向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机制。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与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综合平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成效。第二章 科技计划设立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发展战略需求与科技创新实际需要,通过省级财政部门预算设立省级科技计划。第七条 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与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与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与质量。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基础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与重大项目类,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与重新设立。第三章 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第九条 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与规律,建立相适应组织管理方式与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第十条 基础类项目突出创新导向。重点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方式确定研究任务与承担者。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科研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基础类科研项目要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与优秀团队持续支持。营造“鼓励剖析、宽容失败”创新环境。第十一条 公益类项目聚焦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制约我省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提高项目统性、针对性与实用性,强化需求导向与应用导向,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广泛向社会征集项目,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评审择优或定向择优支持。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加强国内、国际科技合作。第十二条 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配置导向与激励作用。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与成果转化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市场导向类科研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支持。重点支持企业根据政策引导开展科研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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