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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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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6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乃翔2012年9月29日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油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油市场稳定,确保粮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粮食与食用油。地方储备粮油品种包括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市级与县级两级储备制度,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管理。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要求,建立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与费用。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工作,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计划,保障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所需资金、人员与仓储设施设备等,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保障供应,稳定市场。没有地方储备粮油储备任务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相应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油工作领导与监督。第六条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具体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运作与日常管理工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所需财政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展与改革、物价、农业、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管理。第八条储存地方储备粮油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定与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与品质检测。地方储备粮油质量与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油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地方储备粮油动态变化。鼓励承储企业积极运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第十二条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与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二章计划与收购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地方储备粮油计划外设立临时储备粮油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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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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