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感谢您的阅读!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案由:土地纠纷诉讼请求: 1、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此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 **年4月24日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肖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此致宜章县人民法院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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