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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docx.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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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概念: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后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 约定该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 如有违反, 过错方将承担相应后果的协议。现实中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大家可以看看有关案例中忠诚协议范本: 【1】吴某(男) 与楚某:“双方不离不弃, 如一方提出离婚, 则提出方放弃一切( 包括现金、财产)。”【2】“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 ,沈某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 5 万元。”【3】“如沈某提出离婚则丧失儿子监护权。”【4】若丈夫尹某晚上 12 时至早上 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 100 元。【5】在律师的帮助起草和见证下, 丈夫洪某与妻子魏某签订协议:“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 则洪某应支付妻子魏某 100 万元~ 150 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出现原因:离婚率高、增加婚姻保险系数,约束双方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我们这专题是讲效力问题,但首先必须先明确到底什么是忠诚协议, 概念界定必须能够廓清研究范围, 是为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打好基础, 如果定义研究仅仅浅尝辄止, 那么过多的赘述除了浪费笔墨外, 别无它益, 由此对于一些关于忠诚协议概念之误解, 笔者以为不可不辨。案例一: 吴某(男)与楚某 2004 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夜双方提到目前离婚率很高,为给双方婚姻增加保险系数, 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结婚协议”: 双方不离不弃, 如一方提出离婚, 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希望通过此种方式约束对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但婚后双方因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争吵不休。 2005 年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楚某答辩:“提出离婚的男方需要放弃一切、净身出户,按照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屋归自己所有。”——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离婚自由原则,无效。案例二: 因家庭矛盾,沈某于 2004 年 12 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魏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出示了沈某婚内所写的三份“承诺书”。第一份载明“若再作出对不起丈夫的事(指外遇) ,将对魏某赔偿违约金 5 万元。”另外两份则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魏某、儿子生活学习费 20 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魏某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要向魏某和儿子赔偿生活费、学习教育费 30 万元,离婚当日付清。”——前份承诺书有效,但需要证明沈某存在过错,方能获得 5 万元赔偿。后两份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案例三: 秦某与尹俊 2003 年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 12 时至早上 7 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 100 元。 2005 年 12月, 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请求离婚的同时, 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 4000 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法院认为该空床费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应属有效的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原告秦某 4000 原补偿费用。被告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四: 在塘厦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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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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