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县城规划管治通知通知书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全面规范城区建设行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要求,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一)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划编制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 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 城市建设与耕地保护,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 城市现代化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相互关系, 要注意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充分利用我县特有的地形风貌和自然景观, 塑造山水园林城市特色。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工作。(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切实抓好县城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制定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明确规划编制任务和时间要求, 不断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完成九岭路沿线和黄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保控规覆盖率占近期建设用地的 100% 。切实抓好我县城市设计和重要街景设计及湖岸线景观设计。(三)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财政部门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 4% 、城市维护税的 10% 安排规划专项编制经费,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县委确定的项目足额划拨规划专项编制经费。县城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以外农民建房,应走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路子,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其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四)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为提高设计质量,引进竞争机制, 用地规模达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地段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五)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工作,所有规划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设计, 禁止无证设计, 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规划设计招标, 积极引进高水平的外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服从规划行业管理。二、健全机制,完善规划审批及调整程序(一)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功能确定、建筑风格等重大问题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等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提交县委审定后,再履行报批程序。(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单位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 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修建性详规和建设方案之前,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即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让红线) ,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土地出让前, 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修建性详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编制, 须提供三个以上方案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 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 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城市规划区范围或期限的变更; 2 、城市性质、职能的变更; 3 、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分别超过原定规模 15% 以上; 4、改变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 或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及公园绿地土地使用的性质; 5 、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6 、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络变更。(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不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六)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前,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并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城市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及用地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审批前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审查主要内容: 1 、土地使用性质; 2 、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3 、道路交通组织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4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 5 、技术经济指标是否与规划设计条件相符; 6 、房屋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等; 7 、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三、加强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县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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