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地铁经营〔2014〕45号关于印发《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室、运营分公司,置业公司:《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2014年4月5261日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的规、有序,提高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工程投资控制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现场签证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和《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地铁集团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按照图纸计算且需现场测量的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和拆除工程量、合同围以外或配合前期工作发生的零星用工、零星修补和机械台班,以及紧急抢险等方面发生的工作量和费用以及紧急抢险等方面发生的工程量和费用。工程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的程序区别在于:工程现场签证不需立项审批,属于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必须实施的工作。工程实施过程是指项目招标完成或签订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交付运营或使用为止的全过程。本办法适用于地铁集团作为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管理任务的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的组织机构地铁集团工程主管部门(包含工程一部、工程二部、机电设备部、设计部、质量安全部等,以下称为“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设计主管部门(包含设计部、机电设备部,以下称为“设计主管部门”)、经营管理部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实施。与地铁工程现场签证有关的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第三方监测、测量等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必须明确签证事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承包合同围外)、数量和费用,且单签证单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下,现场签证超过10万元的必须事先报告,由地铁集团分管项目领导签批;超过30万元的必须事先报告,由地铁集团分管项目领导审核,总经理签批;超过50万元的必须事先报告,由请地铁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审定,董事长签批。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一事一签原则。现场签证应为“一事一签”,不得将多项无关联容合并签证,以确保签证事项明晰。第六条准确计算原则。签证应做到详细、准确。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用投标综合单价的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并按照相应综合单价计算费用;如无法或不宜套用投标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工程量的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并按照政府信息价(或按投标报价中“计日工”价格)套用单价计算费用。第七条及时处理原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铁集团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监理单位和地铁集团工程主管部门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签证单应按审批时间连续编号,严禁补办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签证,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各审核环节责任人若无充分理由不得超过规定审核时间。第八条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时,必须审核签证单上的容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设计图纸等所包含的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第九条回收折价原则。签证涉及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项目,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若材料或设备不能回收再利用,则应签明残值折价的价值。第十条过程跟踪原则。为了加强管理,签证事项应留存实施期间涉及工程量、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测工程的现场照片,并作为现场签证单的附件一并留存。第三章现场签证职责第十一条地铁集团部职责(一)工程主管部门1、负责签发工作联系单,明确列明要求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实施的承包合同工作容外的工作容、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计价方式等;2、负责对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工作联系单要施完成后上报的现场签证表进行审批;对签证容、数量、费用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权对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对监理单位不认真审核等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现场签证单统一编号、整理、归档工作;3、对签批同意的现场签证纳入计量支付(或合同支付)申请管理。(二)经营管理部1、对纳入计量支付(或合同支付)的现场签证,与验工计价同步批复;2、在工程结算中,审核签证容的合理性。第十二条参建单位职责(一)监理单位1、根据地铁集团签发的工作联系单及时跟踪、监督施工单位的实施情况,对实施过程发生的工作数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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