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平教综法〔2015〕43号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体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平政[2013]60号)精神,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为规范和加强平顶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市教育局、财政局制订了《平顶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财政局2015年8月10日平顶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平政[2013]60号)精神,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领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依法规范办学、年审合格、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幼儿园。第三条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教育事业专项经费。第四条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二)促进规范。引导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三)促进提高。支持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四)公开公平。专项资金面向全市民办学校公开征集申报,严格项目评审程序和要求,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使用方式、范围及条件(一)综合发展奖励。对投资规模较大(民办中、小学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且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上;民办幼儿园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且在园幼儿200人以上),年度新增投资金额较大或增幅较大的民办学校,进行奖励。(二)优秀学校奖励。对办学规范、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市级优秀民办学校进行奖励。(三)师资队伍建设。每年定期组织全市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培训费用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租费、授课教师薪酬等。第六条 项目申报(一)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当年受理,当年完成评议、审核、下达资金。每年的具体申报时间及相关事宜由市教育局公开发布。(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各民办学校,向本辖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教体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民办学校进行初审,择优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推荐,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申报学校材料的真实性。(三)民办学校应如实上报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年审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增投资证明、奖补资金申请表、申请奖励资金的使用方案及预期效益。第七条 评审遴选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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