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文件穗海法〔2019〕40号关于区紫君等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的通知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区紫君等同志为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海常发[2014]7号)的通知,区紫君等同志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2014年3月4日起任职,任期五年,期满自动免职,于2019年4月起不再担任海珠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特此通知。名单如下:区紫君(女)、方良清、王艳(女)、邓志达、刘裕全、刘颖、吕韵红(女)、朱卫星(女)、朱曼宜(女)、何伟军、何筠(女)、张自纯(女)、李伟坚、李卓文、李倩瑜(女)、李雪云(女)、李燕芳(女)、杜京京(女)、杨远安、沈剑明、陈子杰、陈昌源、陈健明(女)、周伟青(女)、周新林(女)、周翠芬(女)、周翠贤(女)、罗小雷、郑志健、郑思红(女)、胡娟娟(女)、赵俊凌(女)、钟小岩(女)、徐幼萍(女)、徐琼(女)、莫洁欣(女)、袁碧玉(女)、曹丽珊(女)、黄志坚、黄健(女)、黄晓青(女)、黄榆恩(女)、詹志平、谭健谊(女)、黎筱敏(女)、霍宝艳(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4日抄送:区司法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公室2019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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