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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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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9〕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财政厅有关规定再作调整。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七条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时组织本县申报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汇总审核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第八条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相关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省会城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示范期3年。第九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与拨付第十条上级专项资金分配参照省市的因素分配法,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核定的年度租赁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参照省市分配方法,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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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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