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3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物品企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与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条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与作业行为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与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与使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与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与验收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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