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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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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第三条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目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第四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第六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整理与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驰名商标予以核审。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因素、证据材料第七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与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五)该商标驰名其他因素。第八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历史与范围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与地理范围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与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审查第九条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上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与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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