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桂政发〔2008〕4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8年10月25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依照本细则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招商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西重点招商项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内外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第四条《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第五条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最后进资期限进入广西的外来资金,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外来投资者不能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国家和自治区禁止或限制类项目,对引资者不给予奖励。第六条《办法》第四条所称根据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指根据引资者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和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首先确定奖励比例和应获奖励金总额,再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计算出当期应获奖励金数额予以奖励。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的,按该外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计付。第七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计算口径,是指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来实际到位资金,并以此为基数分档计算奖励。第八条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比例,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附件1)执行;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奖励,按《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附件2)执行。第九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所称外来资金全部到位,指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全部到位。第十条《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是指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之内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市、县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各市、县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自治区级交通设施建设的引资项目,奖励金从交通基金中安排,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协调安排。第十二条《办法》第六条中所称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指其所引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前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填写《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一)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一)《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附件4)或《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附件5)(一式三份);(二)《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表》(已备案登记的原件);(三)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四)市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或主办单位对引资项目的投资到位证明书;(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外资项目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六)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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