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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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大队: 现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档案的利用管理,有效地保护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利用,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查阅规划档案和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及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阅规划档案的活动。第三条档案利用的范围包括, 有关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重大基础设施、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军事设施等涉秘规划档案限制利用。第二章接待程序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物权维护信访事项, 申请查阅档案的, 由局信访办负责接待并提出办理意见后转档案室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修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查阅档案的,由局承办业务处室或分局负责接待并提出办理意见后转档案室办理。第六条纪检、检察、审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因办案需要, 申请查阅档案的, 由局监察室负责接待并提出办理意见后转档案室办理。第七条前三条以外其他外来查阅档案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并提出办理意见后转档案室办理。第三章档案查阅第八条查阅本单位或个人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应持有下列证据并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查后方可查阅。(一)单位:持介绍信(介绍信注明查阅者的身份和查阅档案的目的、范围)、查阅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个人:持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或房产证明或土地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个人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档案的,受委托人应携带委托书原件,并持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明或土地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复印件。继承人查阅档案另应提交产权人死亡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监护人另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或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第十条纪检、检察、审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案件承办人查阅档案的, 应持有介绍信原件、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查档的, 应持有律师( 法律) 事务所介绍信原件( 应写明查阅事项)、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利人委托证明书原件与权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调查令原件查档的,应同时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法律工作者证查阅房产档案的,需提交律师(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写明查阅事项)、经过年检的法律工作者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利人委托证明书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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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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