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第 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 其保存率应达到 98% , 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第 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第 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第 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第 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 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第 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 涂保护剂或抹灰膏, 做到早治, 防止扩大。第 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 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第 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 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 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第 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浇水要一次浇透, 特别是春、夏季节。浇水水流不能过急, 以防止地表泾流。第 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 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第 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第三节松土、除草第 条乔、灌木下的大型杂草应铲除,特别是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寄生植物必须铲除。第 条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须每年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第 条松土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且土壤不过分潮湿(一般在土壤含水 50% )的时候进行,不得在土壤混凝状态进行,以免破坏土壤结构。第 条使用化学除草剂必须保证园林植物的安全,不对其产生危害。第 条除掉的杂草要及时清理,运走、掩埋或异地制作肥料。第四节施肥第 条树木休眠期和种植前,需施基肥。生长期可按植株的生长势施追肥,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施肥。第 条施肥量根据不同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状而定。第 条各类绿地应以施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复合肥料和长效缓释肥料。第 条树木施肥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与冠幅相适应。环沟深、宽均为 25-30cm 。除根外施肥外,肥料不得触及树叶、施肥宜在晴天进行。第五节修剪整形第 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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