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的浪漫与理性》论文婚恋中的感情与财产《送给前女友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在这个视频中讲述的是男方在与女方处于恋爱期间,曾送给女方价值上万的礼物,不仅透支了自己的生活费也因此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结束恋情后,男方利用自己持有的女方家里的钥匙,自己拿回了送给前女友的礼物,并打电话告知前女友,自己已经拿回了曾送给她的东西,前女友得知消息后立即与其现任男友追回。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会相互赠送礼物,在共同用餐或共同游玩等活动中花费也会有所不同。这类赠送,其目的是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赠与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对于这类赠送,即使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与人个人所有。通过案例表述来看,该财产认定为日常生活中男方对前女友的赠与的确比较妥当。赠与从法律角度来说,即赠与合同,它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诺成性合同。法律规定诺成性合同,双方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即宣告合同成立。就赠与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并且标的物已经完成交付,则赠与人不可再任意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218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提醒那些正处于恋爱期间的青年男女,爱情应该是纯洁的,尽量不要在其中添加过多的金钱成分,青年男女恋爱相处中,赠送贵重财物一定要慎重,对于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要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恋人之间的借贷,几乎没有谁会要求对方打欠条,有时甚至不好意思把给付的性质讲明白或说清楚(是借贷还是赠与),结果一旦分手就会发生财产纠纷。所以,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恋爱中的人一定要在与恋人有金钱往来时学会巧留证据。也许你会为了面子和感情而不要求对方打借条或写下书面协议, 但你可以在给对方汇款前打电话确认(并且录音),也可以发邮件或短信确认并核对一下,以保全证据。《当爱已成为往事》婚前男方家(江帆)出资 10万首付购买了一套总价 45 万房子,并进行了房产登记,婚后夫妻两人(江帆与毛小萍)共同出资还贷,房产婚后 4年升值到 100 万,夫妻却分道扬镳。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所以,该房屋产权应视为江帆父母对江帆的赠与。前不久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 就这套房子的处理问题, 江帆和毛小萍可以协议处理, 如果协议不成, 这套房屋应归江帆所有, 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江帆偿还, 但要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由江帆对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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