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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1.24).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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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府发〔 2011 〕3号镇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 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第二条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第二章投资产业政策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第四条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文化旅游产业化、绿色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到黔东工业园区(下称“工业区”) 和两路口轻工业园区( 下称“轻工园区”) 投资工业、高新技术、医药化工、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产业。第五条鼓励到镇远县投资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第六条鼓励到镇远县投资农业、林业、水利和矿产资源开发。 3 第三章土地政策第七条采取多种供地方式: 出让、租赁和土地入股等方式。第八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 300 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 经认定同意,允许分期缴纳。第九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 500 0 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 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供地;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 1 亿元以上的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 或投资新建四星和五星级酒店的, 企业建成投产后, 由县财政安排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地价款 80% ~ 100% 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十条在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新建园区主导产业配套的企业, 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供地。第十一条在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 两层以上) ,总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的,原则上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供地; 总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 由县财政安排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地价款 80% ~ 100% 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标准厂房用于转卖的另议。第四章财税政策第十二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的, 企业投 4 产后前三年,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 50% 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 3000 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 三年内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 50% 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十三条在我县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 自首次出租经营起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 80% 、 70% 、 60% 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十四条对入驻我县工业区或轻工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 按期建成投产,且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建设期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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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