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城市废物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 年 7月 16日环保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目的: 加强核技术应用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他应用放射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三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 设置专门机构,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一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形式主要有六种形式: 1 .各种污染材料和劳保用品; 2 .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3 .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4 .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5 .废放射源; 2 6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 37Bq/L )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分类根据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 T 1/2≤ 60 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 60天< T 1/2≤ 年) 长半衰期废物( T 1/2 > 年) 三免管污染物免管值(略) 免管污染物应妥善处理。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一最小化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对已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暂存应严加管理控制。二处置要求严禁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性源, 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三暂存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对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四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1 分类收集; 2 严禁与非放射性废物相混; 3 3 放射源应单独贮存;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贮存于不锈钢或玻璃罐中; 5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五放射性废物的包装 1 专用塑料口袋:密封、不破漏 2 表面剂量要求( ≤ ) 3 体积(≤ 30L) 和重量(≤ 20kg) 要求六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前的处理要求 1 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5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本办法; 7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可暂存于废物库。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的收运一收贮方式一般由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派专人和专车收运, 特殊情况由双方商定。二符合防护要求的专车 4 除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外,放射性废物一律装入标准容器内运输,桶的表面剂量、车辆表面剂量和驾驶室内的剂量要求见本办法( 20、 21条)。三接收手续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登记卡片,并按要求办理合格验收手续。四交通安全运输途中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去污要求完成运输后人员和车辆按要求进行去污。第五章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性废物库, 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辖区外的放废, 由管理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并报管理一方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贮管理,见第 25-30 条。第六章监督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责应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

城市废物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1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