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 操作细则 1. 阳台及套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 )凸阳台(外围有结构柱的除外)计算 1/2 面积。(2 )凹阳台均计算全面积。(3 )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参照上述 1 )条中凸阳台计算规则,凹进部分参照上述 2 )条中凹阳台计算规则。(4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5 )套内花园参照阳台计算规则。(6 )居住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如阳台、套内花园、结构板等), 其投影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建筑面积的 10% 。超过 10% 的, 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2.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界定按如下规则执行: (1 )符合建筑面积计算均高出周边地坪不超过 米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 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 符合国标中地下室要求且只能通过垂直交通( 电梯、楼梯、台阶) 进入的,不计算建筑密度,否则须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1/2 建筑密度。(2) 不符合(1) 条要求但利用地形设置且有不少于 25% 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 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 不计算建筑密度; 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1/2 建筑密度, 如其首层顶板底标高平均高出周边地坪不超过 米,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3 )符合上述( 1 )或( 2 )条中要求的直接临外侧设置的非配套设施用房(如临街商业) ,直接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1/2 建筑密度; 不符合上述(1)和(2) 条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层数和建筑面积,并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4 )上述情况中的建筑密度计算均不包含上部塔楼部分。 3. 飘窗(凸窗)须突出外墙,凸出外墙不应超过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 m 但大于 m 且结构净高在 m 以下(或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 ) ;不可与房间等宽且不得与楼板相连;累计飘窗(凸窗)总长度(与凸出外墙阳台一同纳入计算) 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 60%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飘窗( 凸窗) 不计算建筑面积; 当飘窗(凸窗)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按 1/2 面积计算,并参与容积率核算。 4. 架空层、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按国标计算全面积, 但其架空区域、设备管道区域、避难区域、结构转换区域不参与容积率核算。 5. 雨篷、采光井按国标施行, 但仅限于地下、半地下室等无法直接平行采光的空间设置的有顶盖的采光井和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6.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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