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国家机关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侵害未成年人[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有权向[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检举、控告、申诉;[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条件;
(二)向未成年人传授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
(三)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
(四)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的隐私权;
(五)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体育活动时间;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预防和制止[和纠正]未成年人吸烟、喝酒、逃课、流浪、携带管制刀具等[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三)溺婴及其他残害婴儿行为;
(四)歧视女性未成年人;
(五)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六)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八)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放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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