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博爱医院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登记上报,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公布。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第二条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各部门应在5日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核实,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将工资奖金核算表及罚款单报计财科。第三条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第四条: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晚上:6:30——9:30第五条事假规定: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部门负责人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1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5天(含5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三、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五、请事5天内者扣发假日全部工资;10天以上除了扣发假日全部工资外,增加处罚5天工资金额,30天以上无条件开除工作。六、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可请3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五款执行。第六条病假规定:一、请病假须持相关依据方能准假,二、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由行政会议讨论批准。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六、女职工人流、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假期在15天内扣除假日一半工资,15天以上扣除假日三分之二的工资,30天以上扣除病假日全部工资,并且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婚假规定: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5天。。二、婚假须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第八条产假规定:一、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三、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30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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