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 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 承包人发生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以上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 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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