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取证的经验与方法环境行政执法举证,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时, 依法对公民或法人组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应该提供、提出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依据。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都必须基于对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而对违法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但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责任认识模糊不清等问题, 严重影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执法效率的高低。取证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行为的成败。从执法实践中来看, 举证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 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 要充分认识证据的特点特征, 要注重提高现场证据意识和举证水平。一、证据的特征任何一项证据,要真正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的真相,必须符合以下 3 点特征: 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 或者说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和证据的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证据形式的客观性, 要求证据必须以一定的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在收集证据时, 应注意证据内容和形式客观性的特征, 不要主观臆断而应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量罚的依据,避免情绪化倾向。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被采用, 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证据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二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三是证据对于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当然, 证据的关联性是相对的, 不是绝对的; 是具体的, 不是抽象的。比如说查处违反“三同时”案件, 就得获得项目内容和大致投资量证据, 因为这是确定哪一级环保部门管辖的重要事实。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证据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二是证据的收集和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三是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取证的技巧与方法在进行取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执法人员要熟悉生产工艺。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和学习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对企业排污口的位置、排污量、污染物的种类自不必说, 更重要的是还要把企业生产中所需要的初始原料和各环节所加入的中间原料调查清楚, 并根据原料和产品推论出各环节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和排污量,以便对照总排污口的排污量和污染物是否相同。掌握生产工艺能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企业的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淘汰用品, 所生产的产品和使用的原料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熟悉工艺流程既能避免企业漏报、谎报排污情况,又能真正做到对企业的环境情况了如指掌。善于观察和捕捉证据。具体可以概括为“一看二摸三问四计算五监测”。比如对一家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察或者检查, 可以看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台账记录是否齐全; 摸电机温度, 以便判断运行设施是否为了应付检查而刚刚启动;
环境执法取证的经验与方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