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合法性分析(2010-01-06 17:18:31) 转载标签: 杂谈分类: 案例实况[ 案情] 2003 年 12月5日、8日, 被告董某到原告某公司购买白板纸合计 吨, 计货款 19 万余元,除去业务提成费 2 万余元,被告实欠原告货款 元。同年 12 月原告向被告催款, 被告在无钱支付的情况下口头答应于 2004 年3 月付清。之后, 原告找被告要求支付货款, 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于 2004 年9月 20 日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元及其逾期利息。[ 评析]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 毫无疑问应予支持, 但对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不予支持, 故以此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合法,法院应予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逾期付款就是未按约定期限付款, 其本身就表明债务人违约。本案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下承诺于 2004 年3 月付清货款,这就形成了该货款付款期限的口头补充协议,被告到约定期限时未付清货款,就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11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合同法》第 10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及赔偿损失, 被告有承担还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的损失是什么?逾期付款利息就是其中主要损失, 当然还有催款开支。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从逾期之日(2004 年4月1日)起、以月利率 ‰( 现行确定的逾期贷款利率) 计至还清款止。因此, 债务人逾期付款( 不论是货款还是未约定利息的借款等), 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赔偿责任,只要债权人主张了该权利,法院就应支持。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利息)的确定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 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 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 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 、赔偿损失: 其一: 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 如按时付款, 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 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 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司法实践中: 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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