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能源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能源和水资源的管理,保证学校水、电、暖、气等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和保障供应,提高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通过学校公共设施使用能源、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能源、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水资源的行为。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节能节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第四条 学校能源、水资源管理分为校、院(处)两级,学校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代表学校对各院(处)级单位和后勤服务实体的能源、水资源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各院(处)级单位及后勤服务实体对内部使用的能源、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热力、燃煤、天然气、燃油等;所称水资源是指生产生活用水。第六条 学校对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实行重点控制与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七条 能源、水资源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厉行节约、合理利用、保证安全与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生活需要为原则。第八条 能源、水资源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成本核算的管理制度。积极推广使用节能节水新技术、科学利用能源。第九条 能源、水资源管理实行校能源管理机构督促,公众参与及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相结合,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技术手段为辅的原则。第三章 能源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中国政法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能源、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学校能源、水资源管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确定学校各项能源、水资源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能源、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定节能、节水奖惩等事项。第十一条 节能办是学校能源、水资源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学校能源、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负责节能节水法规、政策等宣传、落实工作;负责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的组织及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对全校电、暖、气、油等能源及水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并组织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对全校各单位耗能、用水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和具体指导,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节能节水奖惩意见;负责能源、水资源管理的对外联络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节能工作负责人、后勤服务实体节能工作负责人和节能管理员是本单位能源、水资源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各项节能、节水工作,接受校节能办的指导,配合校节能办完成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是节能办的辅助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能源及用水计量工作和统计工作;负责水、电、暖使用费的收缴工作;负责水、电、暖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负责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相关工作和节能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能源水资源管理中的有关对外联络工作和节能办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节能办做好节能节水宣传教育与监督工作。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用水实行指标控制,指标内用水费用划拨到使用单位,超出控制指标的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收费:超出指标20%(含本数)以下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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