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8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9-25【生效日期】1994-09-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第三章草原保护第四章草原建设第五章草原管理机构第六章草原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的保护、利用和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草原资源优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人工、半人工草场,退耕还牧草场。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县在省和大庆市人民政府领导扶持下,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大力发展草原建设事业,为尽快将自治县建设成为省、市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服务。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应根据已划定的草原使用范围进行全面规划,加强保护,积极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第五条第五条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境内全部草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第六条第六条自治县境内由国家划给国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使用的草原和没有开发利用的草原为国家所有,乡(镇)、村使用的草原为集体所有。第七条第七条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或者集体的草原,须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和使用范围,核发使用证书,建立使用档案。第八条第八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第九条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引起的草原纠纷,争议各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由争议各方隶属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先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交纳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草原等级和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建设或者其它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使用草原单位应支付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使用期满,使用草原单位负责恢复草原植被。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承包须坚持公正合理、有偿使用和管理、建设、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专业户、联户、家庭牧场和单位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承包,承包期可定五十年。草原承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有草原使用权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县、乡(镇)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均属草原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一定管理和经营能力的公民都可承包草原为承包方。发包方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严禁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合资合作开发,也可以将所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