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安知法处字〔2017〕4号请求人:雷保宽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11号楼10号代理人:邱磊被请求人:内黄县腾飞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海住所地:内黄县楚旺镇开发区代理人:查红敏案由:“瓶子(千百知1)”()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雷保宽就其“瓶子(千百知1)”()与被请求人内黄县腾飞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3人合议组,2017年10月17日,现场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并提交了答辩书。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本局进行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请求人雷保宽称:1、请求人雷保宽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了“瓶子(千百知1)”专利,于2017年7月28日获得专利授权。请求人将专利授权给了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该公司果汁饮品的包装。请求人雷保宽是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2017年8月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的果汁饮品的销量急速下降,每月营业额平均下降100万元以上,经销售人员市场调查发现:被请求人腾飞公司涉嫌侵犯了“瓶子(千百知1)”专利,给请求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对比,被请求人的产品与请求人““瓶子(千百知1)”()外观设计专利权基本等同,已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请求人提交了被请求人的饮品实物和超市购物小票。4、请求人请求:(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行政执法费用及其所有费用。被请求人腾飞公司称:1、腾飞公司购进的包装瓶有合法来源,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从山东华升玻璃有限公司购进的。2、山东华升玻璃有限公司也有专利,产品专利号是:、被请求人的产品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有以下不同:(1)瓶身上毫升标志不同,(2)瓶底部花纹不同(3)瓶口高低不同。(4)瓶子肚子粗细不同。(5)瓶脖子长短不同。(6)瓶身总高不同。被请求人的产品饮料瓶供应商是山东华升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该公司也有玻璃瓶专利。4、被请求人表示已用该产品。综上所述,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同,山东华升玻璃有限公司的玻璃瓶也有专利权。再者,被请求人目前已不用涉案专利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提交了答辩书与相关证明材料。经合议组合议,双方均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局查明:1、雷保宽外观设计专利:“瓶子(千百知1)”(),2017年3月17日申请,2017年7月28日获得授权,,授权后按规定缴纳了年费,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2、请求人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简要说明载明::瓶子(千百知1)。: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装放果汁饮品,瓶装销售。:在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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