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行政许可(23项)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天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天峨县范围内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六、申请材料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原件1份)。(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原件1份)。(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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