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 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 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 、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 GB/T15236-94 ) ,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的事故。(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 1 万元以下的事故。(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 1 万元或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 10 万元或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 100 万元或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 年 11月 11 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下同) ;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为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 3 人以上; 重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都为火灾,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 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 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 年6月 16 日交通部发布的第 16 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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