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同)审计监管工作,规范审计监管行为,完善审计监管体系,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计监管任务是维护公司及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及资产安全,促进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内控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健全,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条审计监管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二)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原则。(三)安全稳定与风险预防原则。(四)主动性监管和常规性监管相结合原则。(五)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第四条公司系统内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有关监管制度规定行为,有权向公司各级审计监管部门举报。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监管总部,履行系统内审计监管职能和审计系统业务领导管理职能。审计监管总部向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行政上,接受公司首席财务总监领导,开展日常审计监管工作。第六条公司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相应审计监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在公司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日常审计监管工作。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指派审计监管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也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审计监管总部对公司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审计监管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包括: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人员培训与借调、信息交流与沟通等。第九条审计监管人员由各公司聘任,报审计监管总部备案。第十条审计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一条审计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审计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各级审计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三条审计监管总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制订公司系统内审计监管工作整体规划和政策,指导、管理系统内审计监管体系设立与运作,协调公司内部审计监管体系与外部审计之间关系,并为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服务。第十四条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贯彻公司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第十五条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情况,对公司本部及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控制、采购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经营活动效益性和管理工作效率性进行评价。第十六条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指派,开展对公司总部高管人员、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主要经营者任期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七条根据相关指令,进行专项审计或专案审计。第四章主要职权第十八条有权参加与审计监管工作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九条有权要求审计监管对象根据审计监管工作需要,按时提交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条有权检查审计监管对象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件,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现场勘察、盘点实物,审核成本、费用管理情况,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第二十一条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有权依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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