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 2013 〕227 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 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 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 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 15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12 名以上,安装专业 3 名以上); (三)近 5年来独立监理过 3个以上抗力等级 5级的人防工程。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 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8名以上,安装专业 2名以上); (三)近 5年来独立监理过 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 5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4 名以上,安装专业 1名以上)。第八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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