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1. 证据的特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排除范围: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排除实物证据。(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因为辩解是无罪辩解) (2 )效果:以上证据不能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3 )处罚:侦查人员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举例: 侦查人员打张三, 张三说“不要打我了, 不是我干的, 是李四干的”, 这份证据可以作为对张三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张三属于“辩解”,但不能作为对李四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李四属于“证人证言”。 2. 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诉讼法 42 条规定了 7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1 )物证与书证: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者的联系在于存在书证物证同体的情况。(2 )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作证的规则: A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B 、证人作证优先规则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3 )被害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共同犯罪中对作案分工的描述是口供,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但对自己未参与的其他案件的描述是证人证言。(5 )鉴定结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 诉讼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 B. 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C. 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盖章 D. 鉴定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 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 3种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保外就医也需要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6 )勘验检查笔录:案发后(7 )视听资料:必须是案发时或案发前(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因为这不是案发时或案发前录制的) 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例如: 侦查人员从电脑里打印出的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 而不是书证, 因为资料是侦查人员打印的, 而诉讼不能创造证据, 因此这里书面资料只是对视听资料的一种固定形式) 3. 刑事证据的分类(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为证据的来源,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为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2)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分类标准为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凡是能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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