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第三条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第二章支取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 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 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 30% 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 以上的; (八)下岗失业的; 2 (九)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1 年以上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 14 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 5 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14 种重病或大病包括: 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第六条第四条第(六) 款所述的自住住房贷款, 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一) 款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 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一) 款的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第八条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 一般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九条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办理补交 2 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当年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第十条除夫妻和患 14 种重大疾病外,其他亲属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相互支取使用。第十一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3 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十二条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一般只支取一次。第十三条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 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 以上), 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支取。职工每年支取一次。注:自 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 十二个月均可办理, 原则上单位集中办理为宜。凡在滨海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即可办理。第三章支取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 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 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 、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 30% 以上); 2 、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4 3 、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 、因城建拆迁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