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 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4条管理人的指定、回避、、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 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吊销;、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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