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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强化路径新探.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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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强化路径新探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摘要】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与刑事诉讼判决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其在诉讼中尤其是在量刑问题上并不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文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定义为刑事诉讼“被害方”,设计被害方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包括量刑意见的提出和辩论机制、明确诉讼代理人权利、加强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并赋予被害方补充性的上诉权。【关键词】被害人权利被害方量刑参与量刑意见量刑辩论中图分类号::A 一、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基本理论(一)被害方量刑参与的概念界定 ,是指被害方在刑事诉讼量刑程序中的全程参与,通过对量刑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提出量刑意见、进行量刑辩论等方式对量刑问题的实体裁量结果产生影响,同时对量刑审判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量刑公正、科学、透明的诉讼活动,而非停留在表面形式的“到场”和“出席”意义上的“参与”。 2.“被害方”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和第101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概念仅指刑事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考虑到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被害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间接承担犯罪后果的现实状况,量刑参与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被害人本人,因此本文将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方统称为“被害方”。(二)被害方量刑参与的权利内容 ,指被害方有权知悉诉讼活动进程、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2]包括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知情权两个方面。被害方的其他量刑参与权利均以知情权的实现为前提,若无从掌握已有证据、案件的进程、其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基本信息,则必然无法提出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参与量刑辩论更加无从谈起。被害方的知情权主要通过查阅案卷和办案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来实现。 ,作为犯罪后果的承担者,被害方有权通过独立地提出量刑意见来表达其复仇意愿。虽然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代替被害方成为控诉者,但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权力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其量刑建议并不完全符合被害方的利益和意志,甚至常常存在沖突之处。被害方出庭陈述其量刑意见并参与辩论,能够使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更加科学地发挥刑罚功能。 ,如果没有通过二审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则被害方参与一审程序就几乎毫无意义。[3]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不能替代被害方的上诉权,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所代表的利益与被害方并不完全相同,其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所需考虑的因素也必然不同于被害方。若被害方启动二审的权利依附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而同样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告人却享有独立地上诉权,极易使被害方产生不公正感,从而丧失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同时,被害方的上诉也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起监督作用。三、司法实践中被害方量刑参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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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