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车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租用塔式起重机设备的相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西安市 3、工程基本情况: 二、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设备名称施工电梯生产厂商北京金山规格/型号 SC200/200 设备编号最大自由高度(米) 最大起重量(吨) 最大安装高度(米) 备注: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12个月. 2、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本合同届满前,续签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塔机,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四、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1、设备租金按月计算支付,每月每台租金元(),,每台每日分别按元()计算。 2、租金自安装完毕后经地方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为设备启用日,以后每月25日办理当月租金结算(本租金不含税金甲方只出具普通收款收据) 五、进、退场费用退场费用每台元(),台共计人民币元(),其中包含:运输费、吊装费、安装费、拆卸费等,乙方需在甲方机械进场安装后的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六、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需要机械进场,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进场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将设备备好,向乙方进行移交,塔机移交时双方应当签署《交接清单》。 2、乙方应自收到起12小时内在移交地点完成对设备的验收,同时签署《进场检验合格单》。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则视为已通过乙方的验收;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在收到时起12小时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通过乙方的验收。 3、安装调试完毕,甲、乙双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甲、乙双方在自检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在塔机使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甲方将机械交给乙方工地使用,即为启用日。乙方未签使用确认书,不得使用升降机。 4、双方签署自检报告、机械使用确认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正常工作检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机械主机进场后非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乙方同意从甲方塔机主机进场之日起第20日为租期计算起始日。 6、机械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地脚螺栓、附墙拉杆、附墙预埋件)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在按期支付租赁费的前提下,拥有机械及附件使用权;任何情况下,乙方无权对机械进行抵押、转让或转租。七、操作、维护、修理及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机械的操作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当负责配备持操作证或上岗证的塔机操作司机两名。 2、司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做好维修、保养、运行记录工作,并认真填写维修、保养及运行检查记录。(每月正常维修保养不得超过两天、大修理不得超过三天,若每月累计修理超出三天,乙方有权按超出天数扣除租金) 3、租赁期间,塔机正常损耗下的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 4、租赁期间,出现的故障修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但如果因为乙方责任导致故障,甲方可采取以下修理措施,相关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1)更换认为需要更换的部件; (2)对于修理后能满足各项指标的部件进行修理; (3)将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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