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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律师整理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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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市级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在我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金阳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即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凡在我市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劳动用工备案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劳动合同文本备案。已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到辖区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次备案,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天内,到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次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体法人资格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贵阳市标准劳动合同文本,);   (5)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6)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此项需将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制作成电子文档。   (7)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发放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用工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第六条 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电子文档)到原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员工新进或员工续签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退休),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上需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劳动者本人的签字及手印)、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到原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员工减少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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