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根据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高级客运员、高级调度员、助理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和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第四条: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保证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和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联合责成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第六条: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在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和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组织对各地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第七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机构,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第八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对考试的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九条:各地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章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第十条:高级客运员、高级调度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高中或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第十一条:助理全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专科在校生;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工作满一年。第十二条:全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从事相关经营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全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师认定:(一)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满一年;(二)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满二年;(三)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第十三条:高级全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师: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营业绩显著或获得重大表彰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可不受以下条件限制),可申报高级全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师资格认定:(一)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满八年。(二)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满五年;(三)获硕士学位,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四)获博士学位,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满二年。第四章培训与考试第十四条: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第十五条: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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