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黄埔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发展建设,监督和促使会员遵守竞争。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二) 搭建物业管理交流和服务平台;(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四)提供物业服务方面培训、咨询、策划、顾问、代理等服务。第三章党建工作第七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八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九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十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的会员设定为两种类型(一)普通会员:广州市黄埔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人员和物业公司。(二)联席会员:非物业企业但与物业行业关联的联席会员。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或个人)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普通会员(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5000元;(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二、联席会员(一)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二)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六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八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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