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依据对照稿(第二轮意见汇总稿20150826)《办法》原条文修订草案条文《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一)危房集中。(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五)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三旧”(即: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一)危房集中。(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五)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较为集中的情况。(调整至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三)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科学发展、从容建设、规划引导、多方受益、市场运作、政策支持、有序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保障和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从容建设”的原则,注重“东西统筹,城乡统筹,产城统筹,宜居宜业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统筹,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统筹”,保障和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第五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严格控制东部主城区人口规模、平衡东西部地区城市发展差异为基本目标,通过城市更新引导东部城区的人口、产业、城市建设重点向西部新城转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制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第六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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